3.具体评估项目之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化重构
城市社会治安动态防范系统的目标要求,设备组成、规模大小、运行模式、资金投入各式各样,防范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仅用一套指标体系应对各类效能评估项目,以不变应万变,其评估结果显然会有失公允。所以,应用中,需要针对具体评估项目,对上述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适用化重构。适用化重构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可比性原则。图2给出的是理想情况下的城市社会治安动态防范系统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可剪裁、可分解、可修正的特点。通过它,既可以制定出符合不同类型城市(或地区)特点的模板化效能评估指标体系;也可以制定出针对不同侧面(如前端布控效能、系统运行管理效能)的模块化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模板化、模块化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对同类城市治安防范系统或同类治安防范系统局部效能评估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用于满足对同类系统或系统局部效能评估的需要。
二是完整性原则。不管是城市治安防范系统或是城市中的某一区域治安防范系统,还是治安防范系统中的某一局部,所选用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相对于被评估对象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应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被评估对象的效能表现。
三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着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升级,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应保持与时俱进,根据当时信息及时修正、不断完善。
四是经济性原则。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应简约,具有无冗余、最小性特征。
结语
适时开展城市社会治安动态防范系统效能评估,有助于及时发现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应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补足与完善,减少防范风险,确保联网系统建设资金投入获取良好的治安防范效果。城市社会治安动态防范系统效能评估研究已取得初步成果,期望能在评估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为适应效能评估活动开展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认识水平,使效能评估活动成为贯穿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应用建设始终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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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系 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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