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建设和运营。如前文所述报警服务业离不开公安机关的规范和引导。但报警服务业是以保安业为载体的商业安全服务,公安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安全防范报警服务网络的建设与运营。如参与或变相参与,则必然违背中央“政法部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要求,造成政企不分。另外,大量真假警情信息需要运营商进行甄别,过滤出真实警情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运营,则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去进行甄别真假警情,影响正常警务活动。甄别失误还将会造成漏报、误报。而且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也难以承担安全防范报警服务网络运营的民事责任,容易产生国家赔偿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以沈阳市为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先后通过派出所组织建设的报警服务网络近200个,截止到目前,基本上都因管理不善、误报频发,使报警网络瘫痪。
3、逐步制定和完善法规、技术标准,实行依法行政。公安机关应尽快出台有关报警服务业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安排,加强规划和管理。建立报警服务业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建立报警服务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建立报警服务运营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报警服务误报、漏报惩罚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报警信息接处警机制。据悉,公安部已经成立报警服务业立法小组,着手启动报警服务业的立法工作。
4、逐步建立报警服务误报惩罚机制。公安机关应对报警运营商的报警信息转发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误报、漏报贻误警情的,应进行处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报警运营商予以赔偿,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误报率,最大程度的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保证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使社会更加和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安全。
(沈阳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 佟恺 王江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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