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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下的审讯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中,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终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虽然此次修订依旧是自行车轮胎式的小修小补,尽管部分条款仍受到一些戴着“舆论领袖”高帽的专家学者的批评,但不可否认亦小有进步。其中即包括增加规定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从2005年的聂树斌案,到2008年的“躲猫猫事件”,以及含冤11载的佘祥林最终无罪释放,每一次事件的发生都让刑讯逼供这个话题走到舆论的高点,并且使得大众和媒体对刑讯逼供话题的关注度持续维持在高位。同时,也不难发现:只要类似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关注度瞬间提升,从后来的河南郑州的“白开水死亡”事件以及广东“51个俯卧撑死亡”事件都可以看出端倪。在这样的大气候背景下,全国人大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及时提出便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迎合了民意和媒体关注度。
其实,早在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就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并要求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县级检察院将逐步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此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增补”写进刑诉法,规定司法审讯必须在“镜头”下进行,也将从法律层面提高刑讯逼供的成本,使得司法工作人员时刻警惕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而不敢肆意妄为。
与此同时,伴随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公检法也开始自觉不自觉地检视和收敛自身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如今,“科技强警”、“科技强法”和“科技强检”已然不只是标语,公检法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正紧锣密鼓进行中,检察院数字化审讯系统、法院庭审直播系统、公安局数字化预审系统等多个专用性系统也在各自的应用领域夺营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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